問題詳情

40.依據巴塞爾資本協定,有關使用外部信用評等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銀行一經選用某外部信用評等機構及其評等結果,應保持一致性使用
(B)特定債權有兩項外部信用評等機構之評等,應選用較高之評等結果
(C)不得以短期評等決定未評等長期債權之風險權數
(D)對集團企業內某一企業之外部信用評等,不得用以決定該集團企業內其他企業之風險權數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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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外部信用評等使用原則(一) 對各類型債權或交易,證券商一經選用某外部信用評等機構及其評等結果,應保持一致性使用;不得任意自不同外部信用評等機構之評等結果中選取對本身有利(“cherry-pick”)之評等。(二) 若證券商某一特定債權只有一項外部信用評等機構之評等,其評等結果應用於決定該債權之風險係數。(三) 若證券商某一特定債權有兩項外部信用評等機構之評等,基於穩健原則,應選用較低之評等結果,亦即應適用較高之風險係數。(四) 若證券商某一特定債權有3個或以上外部信用評等機構之評等,分別對應於不同風險係數,證券商應從中篩選出風險係數最低之兩個評等,再從這兩個風險係數中採用較高之風險係數。(五) 無論證券商所採用發行人評等或特定發行評等,應考量該評等能反映證券商債權中之全部信用暴險。如證券商債權若包括本金及利息,則單就本金之評等不得予以採用作為決定其風險係數之依據。(六) 當未評等信用暴險係依據同一借戶類似暴險之評等以決定其風險係數時,其原則為外幣評等僅適用於外幣暴險,而針對本國幣評等時,只能適用於決定以本國幣計價債權之風險係數。(七) 短期評等一般適用於特定發行所作之評等,即某一筆特定短期評等不能適用於同一借戶之其他短期債權,且不得以短期評等決定未評等長期債權之風險係數。短期評等只能適用於對金融機構及企業之短期債權。短期債權之風險係數如下表所示:(八) 對集團企業內某一企業之外部信用評等,不得用以決定該集團企業內其他企業之風險係數。(九) 原則上證券商應採用合格外部信用評等機構之主動評等(solicited rating)為原則,如證券商擬採用被動評等(unsolicited rating)資料時59,應採一致性基礎評估(例如不得因被動評等較差,而改採用未評等風險係數)。(十) 若證券商投資於具有發行評等之特定有價證券,則該債權之風險係數將依發行評等來決定,若證券商投資於不具發行評等之有價證券時,則應遵循以下之一般性原則:參考來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nat.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