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馬自達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名 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第 8 條 本考試各類科各應試科目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及格:一、應試科目總成績平均滿六十分。二、應試科目不得有二科成績均未滿五十分。三、應試科目不得有一科成績為零分。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考試結果經中央主管機關所設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審查及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