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依營業稅法第28條及相關解釋規定,施小姐的母親利用自用住家從事早餐店,因為小本生意無店名招牌又未僱用員工,且收入未達營業稅起徵點,應無需辦理稅籍登記,以上敘述是否正確?
(A)對,因收入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屬小規模營業,無需辦理稅籍登記
(B)不對,不論收入多寡均應辦理稅籍登記
(C)對,無店招亦未僱用員工,無需辦理稅籍登記
(D)對,因屬早餐店,無需辦理稅籍登記。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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