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A
統計:A:1359,B:32,C:236,D:30,E:0
難度:非常簡單
【最佳姐✨(國考跨職系五榜❤】評論
●法律優位原則:1.又稱「消極意義的依法行政原則」。任何行政行為均不得與法律相「牴觸」。行政命令與行政處分等各類行政行為,應均合乎法律,因而法律之效力高於此類行政行為。2.例如:(1)憲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2)憲法第172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3)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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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消極的依法行政原則」,係指(A) 法律優位原則》消極的依法行政,指依法行政都須符合法律規範,不得與上位階的法令規則牴觸。(B) 授權明確原則》指立法院以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制定法規命令時,其授權的「目的、內容、範圍」必須具體明確。(C) 法律保留原則》積極的依法行政,指任何行政行為或規定均有法律明確授權,在沒有法律授權的情形下,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為。(D) 誠實信用原則》指當事人按照約定的條件,確實履行自己所承擔的義務,並取得另一方當事人的信任,雙方相互配合履行,共同實現簽訂目的。
【小吉掰囉】評論
法律優位原則,可說是「消極的依法行政」,是指一切行政活動都不能夠牴觸現行有效的法律,而此處的「法律」指的是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 之所以叫.....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