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下列何種所得,不構成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3 項所稱之「變動所得」?
(A)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所得
(B)機會中獎所得
(C)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77 條規定,給予之補償所得
(D)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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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愛睡的綿羊】評論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一次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超過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部分及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