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國家統治者對於某些輕度的社會偏差行為,甚或不具社會危險性的行為,將之納入刑法的規範,科以刑罰的制裁,這種立法過程,稱為什麼?
(A)入罪化
(B)除罪化
(C)應報理論
(D)刑法謙抑。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17687
統計:A(211),B(17),C(10),D(3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

用户評論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http://zh.wikipedia.org/wiki/%E7%8A%AF%E7%BD%AA#.E7.8A.AF.E7.BD.AA.E8.A1.8C.E7.82.BA.E7.9A.84.E7.AF.84.E5.9C.8D

【用戶】許正榮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殺害、傷害他人或偷竊等行為,在大多數國家是犯罪的行為,稱為自然犯罪,亦即這種行為在根本上即屬受負面評價;但是根據罪刑法定原則,若法無明文,縱然是自然犯罪也不得處罰。將一個原本不是犯罪的行為規定為犯罪行為,稱為入罪化;而將一個原本是犯罪的行為規定為非犯罪,稱為除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