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男名下有財產價值 3000 萬元的 A 屋一棟,以及存在銀行的現金 1000 萬元,其他別無財產。甲在投資失利後,向乙男借 5000 萬元週轉,屆期尚未清償。之後甲發現罹患癌症已為末期,為避免該屋在死後,被債權人乙拿走,乃與友人丙協商,雙方假意訂立買賣契約,並將 A 屋過戶給丙,又將銀行的現金移轉給其獨子丁。未料丙竟趁機將甲之 A 屋出賣給知情之戊男。三個月後,甲去世,其繼承人僅有丁子。試問:
【題組】⑴丁對丙、戊可為何種主張?(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44547
統計:A(111),B(367),C(63),D(98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逮捕拘禁、第 108 條 保證金之沒入

用户評論

【用戶】五色幸運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118 條  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用戶】ab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n檢視現行法規刑事訴訟法 ( 民國 90 年 01 月 12 日 非現行法規 )n檢視現行法條第 117 條n停止羈押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命再執行羈押︰n一、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場者。n二、受住居之限制而違背者。n三、本案新發生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n 情形之一者。n四、違背法院依前條所定應遵守之事項者。n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因n 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停止羈押後,其停止羈押之原因已消滅,n 而仍有羈押之必要者。n偵查中有前項情形之一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行之。n再執行羈押之期間,應與停止羈押前已經過之期間合併計算。n法院依第一項之規定命再執行羈押時,準用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用戶】107地特五等一班行政上榜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http://www.judicial.gov.tw/QnA/content.asp?seq=473保證金在什麼情況下會被沒入?    法院會下裁定將具保人的保證金沒入,原因不外乎被告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未到庭,而法院另定庭期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且具保人沒有偕同被告或具保人亦未到庭,法院據此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其原來之具保效力已不存在,所以裁定將具保人之保證金沒入。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選項有多餘空格,建議修改選項(A) 被告勾串共犯 (B) 被告再犯罪 (C) 被告騷擾證人 (D) 被告被通緝修改為(A)被告勾串共犯 (B)被告再犯罪 (C)被告騷擾證人 (D)被告被通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