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r Hung Chen】評論
第 24 條人口販運被害人於偵查或審理中受訊問或詰問時,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前項規定,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人口販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不適用之。
【Chung-Ling Hs】評論
請參考:http://www.sfaa.gov.tw/SFAA/Pages/ashx/File.ashx?FilePath=~/File/Attach/1973/File_2418.pdf現行法規中對於社會工作人員擔任陪同人的規定法規名稱 內容專業陪同人員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3 條第 4 項:「被害人得於審理時,聲請其親 屬或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被害人在 場,並得陳述意見。」社工、心理師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15 條第 1 項:「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 直系或三等親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 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得於偵查或審 判中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第 15 條第 3 項:「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時,除顯 無必要者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派社 工人員於偵查或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