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 下列有關聲請法官迴避之說明,何者正確?
(A)法官迴避之聲請,直接由本案上級法院裁定之
(B)聲請法官迴避不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
(C)被聲請迴避之法官,應謹守法官不語原則,不得提出意見
(D)法官有應迴避事由而不迴避時,當事人仍得隨時聲請法官迴避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80286
統計:A(90),B(45),C(93),D(1417),E(0)

用户評論

【用戶】Allen Lai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20 條 聲請推事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推事所屬法院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聲請迴避之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被聲請迴避之推事,得提出意見書。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17條 (自行迴避事由)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推事為被害人者。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五、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六、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七、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三章法院職員之迴避 相關法條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36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法官於該管案件,雖有下列情形,但無庸迴避: (A)法官曾為告訴人者(B)法官曾為告發人者 (C)法官為被害人者(D)法官曾執行司法警察之職務者

【用戶】Howard W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民訴刑訴都是隨時可以聲請迴避,但有些例外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