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慕莎】評論
行程法第93條: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一、期限。二、條件。三、負擔。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Lu W Guo】評論
如果沒增加糾察員是不准遊行嗎?不聊解他的意思,如果沒增加糾察員也可遊行為何是負擔?
【姚元龍-感謝阿,已考上】評論
沒有增加糾察員,即違反負負擔之行政處分,相對人未履行負擔,則行政機關的“廢止”原合法之行政處分,亦即不得遊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