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國家賠償協議書若訂有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並自願接受執行,而嗣後有聲請強制執行之必要時,應以下列何種法律聲請之?
(A)行政訴訟法
(B)強制執行法
(C)行政執行法
(D)民事訴訟法

參考答案

答案:A,B
難度:適中0.534653
統計:A(232),B(202),C(66),D(60),E(8)

用户評論

火龍金魔體】評論

國家賠償協議書法律性質為行政契約國家賠償事件用強制執行法

HAPPY ABBY】評論

國家賠償協議書法律性質為(行政契約 自願接受執行)  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發發發】評論

行程法 第148條I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II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III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 305 條 I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II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債務人履行;逾期不履行者,強制執行。III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