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住所:臺南市)主張,A 有限公司(以下稱 A 公司,主營業所:臺南市)對甲的 300 萬元 S 債權,已經因抵銷而消滅,要求 A 公司塗銷其在甲所有的 L 地(座落:高雄市苓雅區)上設定以擔保該 S 債權之抵押權登記,遭 A 公司否認及拒絕。甲遂以 A 公司為被告,向臺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該 A 公司的 S 債權不存在及塗銷該 300 萬元的抵押權登記。在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甲及 A 公司的董事長乙(住所:臺南縣永康市)親自出庭為本案言詞辯論;當日,乙以 A 公司名義,特別委任律師丁為訴訟代理人。在 A 公司改由丙任董事長後,受訴法院如期進行原定的第二次言詞辯論期日,A 公司由乙代理出庭,甲親自出庭。言詞辯論終結後,受訴法院判決原告全部勝訴,並分別對原告甲及丁送達判決書正本。試問:本案所進行的程序,有無不合法之處?(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16058
統計:A(8),B(13),C(2),D(251),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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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9條 (懲戒處分之種類)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一、免除職務。二、撤職。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四、休職。五、降級。六、減俸。七、罰款。八、記過。九、申誡。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