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考績與公務人員的陞遷、獎懲、待遇、訓練及發展有密切關係,位居人事行政制度核心關鍵地位。我國公務人員考績法雖已規定:「公務人員之考績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惟在法令規章、制度設計與實務運用上,仍有許多問題,向為學術界與實務界所詬病。緣此,考試院院會早於民國 94 年 6 月 30 日即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擬對公務人員考績法制,作結構性與系統性之興革(詳新聞稿一),惟迄今尚未能順利完成立法。民國 97 年,第 11 屆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就職後,再度將「推動考績法的修正」列為重點工作,希望能在近期內完成修法程序(詳新聞稿二)。試析論我國公務人員考績制度的關鍵問題,並規劃在當前推動修法應有的策略作為。(4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69347
統計:A(0),B(14),C(4),D(173),E(1)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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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6條 (高普初考及特考考試及格人員限制轉調年限)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其轉調限制六年之分配,依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性質、所屬機關範圍及相關任用法規規定,於各該特種考試規則中定之。前二項、第二十四條考試及格人員因任職機關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得不受轉調規定之限制。但於限制轉調期間再轉調時,以原考試轉調限制機關範圍、前所轉調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之有關職務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