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有理由時,不得為何種內容之決定?
(A)撤銷原處分之全部並逕為變更之決定
(B)撤銷原處分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C)代替應作為機關逕為一定內容之處分
(D)命應作為機關限期內速為一定之處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81388
統計:A(274),B(102),C(1080),D(129),E(0)

用户評論

Egg Huang】評論

訴願法第81條: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kaofei888】評論

不是這樣解讀吧!這裡並非指法院,而是訴願機關。

Betty】評論

不太理解2F所說,我的解讀跟1F相同,有高手能夠解釋一下嗎? 感謝^^

Show Ayu】評論

原處分機關沒有作出行政處分,訴願機關只能叫他快點作,不能代替他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