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gg Huang】評論
訴願法第81條: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kaofei888】評論
不是這樣解讀吧!這裡並非指法院,而是訴願機關。
【Betty】評論
不太理解2F所說,我的解讀跟1F相同,有高手能夠解釋一下嗎? 感謝^^
【Show Ayu】評論
原處分機關沒有作出行政處分,訴願機關只能叫他快點作,不能代替他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