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La Laura】評論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第 23 條實習教師應在教育實習機構,由實習輔導教師指導下,從事教學實習。實習教師每週教學實習時間如下:一、中等學校:不得超過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之二分之一。二、國民小學:不得超過十六節。三、幼稚園:不得超過教學活動之二分之一。四、特殊教育學校 (班) 或其他教育機構:依前三款之規定辦理。實習教師除前項教學實習時間外,應全程參與教育實習機構之各項教育活動。 上面這個.....查到的是92年8月7日廢止的(新法是什麼????)
【林卉敏】評論
目前查詢~"新法"如上....
【Chia Chia Lee】評論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教育部訂 定發布全文 39 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教育部發 布廢止
【Liki Chi】評論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100年1月4日修正第11條第 11 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為實施教育實習課程,應訂定實施規定,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一、師資培育之大學實習指導教師、教育實習機構及其實習輔導教師之遴選原則。二、實習輔導方式、實習指導教師指導實習學生人數、實習輔導教師輔導實習學生人數、實習計畫內容、教育實習事項、實習評量項目與方式及實習時間。三、學生實習時每週教學時間、權利義務及實習契約。四、教育實習成績評量不及格之處理方式。五、其他實施教育實習課程相關事項。教育實習成績之評量,應包括教學演示成績,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共同評定,其比率各占百分之五十。師資培育之大學為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