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 少年事件處理法於 108 年 6 月 19 日修訂,對曝險行為由原本列舉 7 項大幅限縮至 3 項,且需認有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方由少年法院處理。請問下列何者「不」屬於前述列舉 3 項曝險行為?
(A)參加不良組織者
(B)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C)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D)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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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p92142】評論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