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雅筑】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78條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
【111高考公職社工師上榜】評論
第78條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選項A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選項B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選項C,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第75條對於不特定人用公告代替,故不需申請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shihpeifu】評論
依行政程序法第75條規定,以公告取代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