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有關共有土地之調處分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調處分割成立後,得作為強制執行法第 4 條所規定之執行名義
(B)經調處分割不成立後,才能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
(C)接到調處結果通知後,未於 10 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
(D)調處由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為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86207
統計:A(15),B(37),C(21),D(187),E(0)

用户評論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22款規定,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第27條下列登記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之:一、土地總登記。二、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三、因繼承取得土地權利之登記。四、因法院、行政執行分署或公正第三人拍定、法院判決確定之登記。五、標示變更登記。六、更名或住址變更登記。七、消滅登記。八、預告登記或塗銷登記。九、法定地上權登記。十、依土地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回復所有權之登記。十一、依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七十三條之一、地籍清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三十七條或祭祀公業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標售或讓售取得土地之登記。十二、依土地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更正之登記。十三、依土地...

JiaYing】評論

謝謝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