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小英及小華共有土地一筆,小英之應有部分為四分之一,小華之應有部分為四分之三。請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小華不須得小英同意而出賣該筆土地全部給第三人
(B)小華不須得小英同意而贈與該筆土地全部給第三人
(C)小華不須得小英同意而將其四分之三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給第三人
(D)小華不須得小英同意而將該筆土地全部設定地上權給第三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72131
統計:A(12),B(164),C(38),D(14),E(0)

用户評論

ㄧ題入魂】評論

為何贈與是錯誤?無償行為?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B:一、雖依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規定,B選項似乎可以適用多數決。Ⅰ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二、然依土地法第34-1條執行要點第3點規定,已限縮【處分】的範圍:本法第1項所稱處分,指法律上及事實上之處分。但不包括贈與等無償之處分、信託行為及共有物分割。三、故B選項仍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JiaYing】評論

謝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