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6 甲市政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經內政部核准公告徵收,公告期間自 105 年(下同)8 月 3 日至 9 月2 日,書面通知於 8 月 5 日送達被徵收人乙。乙於 9 月 4 日向甲市政府提出申請發給

【評論內容】釋字第731號(民國104年07月31日) 爭點: 系爭規定關於欲申請發給抵價地「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提出申請部分,於徵收處分公告日之後,始送達徵收處分之書面通知者,仍以徵收公告日計算申請期間,違憲? 解釋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制定公布之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 「實施區段徵收時,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抵價地。……」(該條於一○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惟該項規定並未修正;下稱系爭規定)關於應於公告期間內申請部分,於上開主管機關依同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係在徵收公告日之後送達者,未以送達日之翌日為系爭規定申請期間起算日,而仍以徵收公告日計算申請期間,要求原土地所有權人在徵收公告期間內為申請之規定,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有違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修正者,該部分失其效力。

【評論主題】35 甲將其所有之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之後 A 地被一般徵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徵收為原始取得,故即便甲領得補償金,乙亦無擔保物權得主張(B)甲取得的徵收補償金為 A 地的代位物(C)徵

【評論內容】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46 條 照價收買土地設有他項權利者,他項權利補償費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於發給土地所有權人之補償地價內代為扣交他項權利人,並塗銷之。但他項權利價值之總和,以不超過該宗土地收買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及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補償耕地承租人之地價後之餘額為限。

【評論主題】15 甲、乙、丙訂定合夥契約,股份均等,並有合夥財產 A 屋一棟,甲與乙決定將 A 屋出售。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A)丙得依民法物權編規定主張先買權(B)丙主張先買權後,丙得請求甲、乙移轉

【評論內容】個人見解 依民法第 668 條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土地法第 34-1 條第4、第5項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因此丙具有優秀購買權。並得於移轉登記前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532 條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

【評論主題】35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關於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為物權性質之優先購買權(B)與土地法第 104 條規定之基地承租人之優先購買權發生競合時,以共有人之優

【評論內容】除買受人同為共有人外,他共有人對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之優先購買權➡️若出售予共有人,他共有人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評論主題】47 更新地區內可單獨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分區,依法稱為下列何者?(A)更新事業區 (B)都市更新區 (C)更新單元 (D)更新區

【評論內容】都市更新條例第 3 條 本條例用語定義如下: 一、都市更新: 係指依本條例所定程序,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 二、都市更新事業: 係指依本條例規定,在更新地區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事業。 三、更新單元:係指更新地區內可單獨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分區。 四、實施者: 係指依本條例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機關、機構或團體。 五、權利變換: 係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或權利金。

【評論主題】40 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其土地增值稅之計徵方式為何?(A)免徵 (B)得申請不課徵(C)得申請記存 (D)按其漲價總數額徵收百分之二十

【評論內容】平均地權條例第 36 條 土地增值稅之徵收,應依照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行之。但因繼承而移轉者,不徵土地增值稅。 前項土地漲價總數額,應減去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移轉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在其持有土地期間內,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就其移轉土地部分,准予抵繳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但准予抵繳之總額,以不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繳增值稅總額百分之五為限。 前項增繳之地價稅抵繳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評論主題】38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徵收案件,應遴聘(派)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相關代表,以合議制方式辦理,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所占比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B)不得少於三分之一(C)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第 15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徵收案件,應遴聘(派)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以合議制方式辦理之。 前項專家學者應由地政、環境影響評估、都市計畫、城鄉規劃等專業領域學者組成,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評論主題】34 更新地區內之土地,於都市更新後,其地價稅減半徵收期間為多久?(A) 1 年 (B) 2 年 (C) 3 年 (D) 5 年

【評論內容】都市更新條例第 46 條 更新地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 一、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其仍可繼續使用者,減半徵收。但未依計畫進度完成更新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 二、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三、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百分之四十。 四、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五、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六、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評論主題】33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都市計畫之主要計畫擬定後,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公開展覽幾天?(A) 10 天 (B) 20 天 (C) 30

【評論內容】第 19 條 主要計畫擬定後,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及舉行說明會,並應將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該管政府提出意見,由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前項之審議,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應於六十天內完成。但情形特殊者,其審議期限得予延長,延長以六十天為限。 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修正,或經內政部指示修正者,免再公開展覽及舉行說明會。

【評論主題】31 契稅之徵收範圍不包括下列何者?(A)因不動產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 (B)因不動產分割而取得所有權者(C)因不動產交換而取得所有權者 (D)因不動產繼承而取得所有權者

【評論內容】第 2 條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評論主題】30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土地和建築改良物的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的使用時,所有權人得申請一併徵收之期間為何?(A)徵收公告之日起 1 年內 (B)徵收公告期滿之日起 1 年內(C)徵收公告期滿之日

【評論內容】第 8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二、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 一併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補償之。

【評論主題】20 依土地法規定,聲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的多少比例繳納登記費?(A)千分之一 (B)千分之二 (C)千分之五 (D)千分之十

【評論內容】第 76 條 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 聲請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依前項繳納登記費外,免納登記費。

【評論主題】14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空地稅係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A) 2 倍至 5 倍 (B) 3 倍至 5 倍 (C) 2 倍至 10 倍 (D) 3 倍至 10 倍

【評論內容】第 26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 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評論主題】13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土地現值表於每年何時公告?(A) 1 月 1 日 (B) 1 月 15 日 (C) 7 月 1 日 (D) 8 月 15 日

【評論內容】第 46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應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

【評論主題】12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一般建築使用者,其地價稅之稅率為何?(A)免徵 (B)累進稅率 (C)千分之六 (D)千分之十

【評論內容】平均地權條例第 23 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二十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評論主題】10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於出售前多久期限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即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A) 1 年 (B) 2 年 (C) 2 年半 (D) 3 年

【評論內容】土地稅法第 34 條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

【評論主題】22.某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時,其重劃區內之同意門檻爲何?(A)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公、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B)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

【評論內容】平均地權條例第 58 條 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得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之。其獎勵事項如左: 一、給予低利之重劃貸款。 二、免收或減收地籍整理規費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 三、優先興建重劃區及其相關地區之公共設施。 四、免徵或減徵地價稅與田賦。 五、其他有助於市地重劃之推行事項。 前項重劃會組織、職權、重劃業務、獎勵措施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時,應由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