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關於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為物權性質之優先購買權
(B)與土地法第 104 條規定之基地承租人之優先購買權發生競合時,以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為優先
(C)共有人間互為買賣應有部分時,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D)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若未通知有優先購買權之其他共有人,其處分行為無效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04348
統計:A(4),B(22),C(162),D(26),E(0)

用户評論

JEREMY65】評論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第 10 點 第 10 款(十)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除買受人同為共有人外,他共有人對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之優先購買權,均有同一優先權;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率定之。

ㄧ題入魂】評論

除買受人同為共有人外,他共有人對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之優先購買權➡️若出售予共有人,他共有人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JiaYing】評論

A債權性質B以基地承租人為優先(土法104條優先土法34-1條)D處分有效,且能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