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REMY65】評論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第 10 點 第 10 款(十)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除買受人同為共有人外,他共有人對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之優先購買權,均有同一優先權;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率定之。
【ㄧ題入魂】評論
除買受人同為共有人外,他共有人對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之優先購買權➡️若出售予共有人,他共有人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JiaYing】評論
A債權性質B以基地承租人為優先(土法104條優先土法34-1條)D處分有效,且能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