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aYing】評論
A得申請不課徵BC免徵
【Mickey Lee】評論
土地所有權人於權利變換後取得興建完成之土地及建築物視為原有,為原所有權之延續,並於更新後取得興建完成之土地及建築物後再一次移轉時為第一次移轉,始得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百分之四十。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D:都市更新地區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 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更新地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一、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其仍可繼續使用者,減半徵收。但未依計畫進度完成更新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二、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三、【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百分之四十】。四、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五、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六、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