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u Yao-Jen】評論
依現行都市計畫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方式計有: 一、購買、徵收、區段徵收與市地重劃。(都市計畫法第48條) 二、容積移轉之實施辦法。(都市計畫法第83-1條) 三、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都市計畫 法第50-2條) 四、私人捐贈。(都市計畫法第5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