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甲將其所有之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之後 A 地被一般徵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徵收為原始取得,故即便甲領得補償金,乙亦無擔保物權得主張
(B)甲取得的徵收補償金為 A 地的代位物
(C)徵收補償金非屬賠償的性質,故甲取得的徵收補償金並非 A 地的代位物
(D)徵收補償為乙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59494
統計:A(12),B(240),C(28),D(36),E(0)

用户評論

ㄧ題入魂】評論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46 條 照價收買土地設有他項權利者,他項權利補償費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於發給土地所有權人之補償地價內代為扣交他項權利人,並塗銷之。但他項權利價值之總和,以不超過該宗土地收買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及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補償耕地承租人之地價後之餘額為限。

JiaYing】評論

(A)

孤獨一匹狼】評論

民法881條: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抵押權人對於前項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給付義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向抵押人為給付者,對於抵押權人不生效力。抵押物因毀損而得受之賠償或其他利益,準用前三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