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REMY65】評論
土地法 第 73 條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JiaYing】評論
②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為登記④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1個月內為之⑥聲請逾期者,每逾 1 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Andrea Yang】評論
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