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A)經依法任用之人員,"均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 --改為"除自願者外" (B)現職公務人員調任時,其職系專長認定標準、再調任限制及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改為"考試院"
【用戶】林志遠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18 條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依下列規定:一、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各職等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二、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自願調任低官等人員,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三、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且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非主管...
【用戶】fuji7463_108初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張潤書 行政學 修訂四版 第527 頁 表22-1 簡任 ( 官等 ) 14職等 常次 (職位 ) 簡任 ( 官等) 13職等 局(署)長 (職位) 簡任 ( 官等 ) 12職等 司處長 ( 職位 ) 簡任 ( 官等) 11職等 副司出長 ( 職位 ) 簡任 ( 官等 ) 10職等 專門委員 ( 職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