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IMI】評論
第 13 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參與專業在職進修,指每二學年至少參加學校衛生相關研習十八小時。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54第三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參與專業在職進修,指每二學年至少參加學校衛生相關研習十八小時。
【Ghostrider Wa】評論
即兩年一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