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向乙借款100萬元,丙為甲之連帶保證人,屆期甲不履行債務,乙之下列求償,何者正確?
(A)乙應先向甲請求清償,對甲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時,再向丙請求
(B)須先對甲起訴請求履行債務後,乙始得直接向丙請求
(C)丙非債務人,乙不得向其請求
(D)乙得直接向丙請求清償,丙不得拒絕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44012
統計:A(190),B(65),C(10),D(377),E(0)

用户評論

【用戶】Andie Chien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何謂「保證人」(俗稱「作保人」),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參民法第739條)。簡言之,保證人附有給付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必要,例如大雄經營事業有資金上之需求,於是向阿福借款,但未免日後求償無門,於是請大雄合夥人宜靜作為保證人,以供日後阿福向大雄求償無門之後,方得再向宜靜求償未返還之部份。但是,阿福得不先經向大雄求償逕向宜靜要求返款嗎?此時,即有民法第745條所謂的先訴抗辨權,換言之阿福應先向大雄進行強制執行之程序後,追究無效果方得再向宜靜追究。   所謂「連帶保證人」,就是該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連帶負清償責任的一種保證契約,簡言之,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共同負擔所需給付之債權金額,其中共同負擔並非是平均分配之意思。倘債權人追討其債權金額時,得同時向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共同求償之,亦可單方面向連帶保證人求償。是以,債權人得無須先對主債務人追訴,即可逕向連帶保證人請求履行有關之全部債務,關於連帶保證人即無依上述所謂之「先訴抗辯權」主張其權益。

【用戶】Onion Ma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A是「保證人」不是「連帶保證人」。

【用戶】sufu10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通常和解書建議加這一項保證人,避免對方脫產! 我就是因為不懂,所以現在要不到錢

【用戶】sufu10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若和解書只寫不履行合約將受法律制裁,但對方若全部脫產屆時也拿不到錢,僅拿到一張債權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