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hein_地特三等上榜】評論
無法律義務管理他人之事:一,為他人:(一)適法的無因管理(不違反被管理人意思) (二)不適法的無因管理(違反被管理人意思) 二,為自己:(一)不法管理(明知故意)--侵權行為 (二)誤信管理(過失)----不當得利 乙依不法管理得請求甲返還兩百萬元價金: 按無因管理制度之設計,係類比委任之相關規範,而設有管理人利得返還之規定 。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事務,而為自己利益管理者,為懲罰管理人,避免管理人 因此得利,故民國八十九年新增之民法第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明文規定不法管 理時,本人得準用不適法無因管理之規定,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進而有效沒 收管理人因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