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2 甲報考律師考試,經考選部否准。甲為避免該考試已經舉行完畢,而無救濟之實益,應聲請何種暫時權利保護措施?
(A)聲請停止考選部否准處分之執行,以便甲得以如期應考
(B)聲請假處分,使考選部暫時不得否准甲報考之申請
(C)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命考選部暫時准予甲應考
(D)聲請假扣押考選部之財產,以保全甲日後因無法應考所受損害賠償之執行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七里唦】評論

停止執行: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已經發生要它停止】...還未發生,所以(A)可刪假處分:【金錢請求以外的請求】。聲請假處分必須請求標的如果現狀變更,將造成有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有難以強制執行的可能才可以聲請。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尚未發生要它暫時發生】...是要聲請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先准予甲應考...(C)假扣押:【金錢請求】或【可換成金錢請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