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Lo】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六條
【Zoey Hsu】評論
第 4 條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第 5 條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第 6 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第 7 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第 8 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