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Gil Ouya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題目解析:有學者認為,依據我國憲法第125條之規定:「縣單行規章,與國家法律或省法規牴觸者無效」。再看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之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可見在縣(市)規章與法律之間的位階關係地位為「中央法破地方法」關係,即縣市自治法規的位階仍恆低於法律,甚而低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甚至於只能跟法規命令同位階,因此,法官在審理訴訟案件時,如認為適用之自治條例牴觸法律或憲法時,大多是比照「法規命令牴觸法律或憲法」之模式辦理。我國現行制度關於「命令之違憲審查制度」,憲法雖無明文規定,但依一般法治國家之通例,應屬於「分權式之規範審查」,大法官會...
【用戶】Ya Ya Chou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依據我國憲法第125條之規定:「縣單行規章,與國家法律或省法規牴觸者無效」。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之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可見在縣(市)規章與法律之間的位階關係地位為「中央法破地方法」關係,即縣市自治法規的位階仍恆低於法律,甚而低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甚至於只能跟法規命令同位階
【用戶】堅定~高考上榜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比較題:法官於個案裁判時,下列何者得直接拒絕適用?(A) 法官於個案審判,認為違憲之法律 (B) 地方自治條例 (C) 大學所訂定之自治規章 (D) 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