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uei-hung Kao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A)公立學校教師:X,此為最廣義之公務員,但並非公務人員任用法所規範中之公務人員。(B)法官:X,此為最廣義之公務員,但並非公務人員任用法所規範中之公務人員。(C)書記官:○,此為公務人員任用法中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D)里長:X,此為最廣義之公務員,但並非公務人員任用法所規範中之公務人員。
【用戶】saigo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關於公務員的概念,在現行法律中,由於規範目的及對象之不同,大致可分為最廣義、廣義、狹義及最狹義等四類:(一)最廣義:乃刑法第十條第二項、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項及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所稱之: 「稱公務員者,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二)廣義:係指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 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三)狹義:即公務員懲戒法上之公務員,係指官等為特任、簡任、薦任或委任之文職人員。(四)最狹義:指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之公務員,亦即專指文職人員,定有職稱而官等為簡任、 薦任或委任及職等為第一至十四職等之事務官而言。一般教師(未兼任行政職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