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Gil Ouya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A) 行政執行法17Ⅷ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B) 拘提乃指強制義務人到場應訊之處分,係藉由義務人身體之限制,以促其履行義務(C) 行政執行法24:關於義務人拘提管收及應負義務之規定,於下列各款之人亦適用之:一、義務人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二、商號之經理人或清算人;合夥之執行業務合夥人。三、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四、公司或其他法人之負責人。五、義務人死亡者,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義務人為法人者,得以管收其負責人之方式實現其金錢給付義務 (D)1行政執行法17Ⅲ: 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命...
【用戶】令狐八面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17 條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