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複選題
38.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有關修改《憲法》之程序,何者正確?
(A)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
(B)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
(C)須經立法院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
(D)提出《憲法》修正案後,須公告 3 個月
(E)須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參考答案

答案:A,B,C,E

統計:A:256,B:248,C:258,D:72,E:264

難度:適中

用户評論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評論

摩友口訣:四一三三半半。憲法修正案提出同領土變更案第12條(憲法修正案之提出)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依 憲法增修條文  規定,下列有關修改 憲法  之程序,何者正確?(A)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一三三(B)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四一三三(C)須經立法院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四一三三X(D)提出 憲法  修正案後,須公告 3個月→公告半年後(E)須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Yu】評論

憲增12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