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複選題
37.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院判決意旨,下列何者不違反《憲法》第 11 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
(A)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
(B)就化粧品廣告所為之事前審查
(C)《菸害防制法》命業者標示尼古丁等含量
(D)限制菸品業者以公司名義顯名贊助任何形式之活動
(E)《電信法》就無線電頻率使用應經許可,違者處刑罰並沒收器材等規定

參考答案

答案:C,D,E

統計:A:77,B:122,C:285,D:219,E:224

難度:困難

用户評論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評論

(A)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112年憲判字第17號【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案】: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其中關於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之部分,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於此範圍內,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B)就化粧品廣告所為之事前審查→釋字第744號解釋-化粧品廣告之事前審查乃對言論自由之重大干預,原則上應為違憲(C)菸害防制法命業者標示尼古丁等含量→釋字第577號解釋-菸害防制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 另同法第二十一條對違反者處以罰鍰,對菸品業者就特定商品資訊不為表述之自由有所限制,係為提供消費者必要商品資訊與維護國民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並未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均無違背(D)限制菸品業者以公司名義顯名贊助任何形式之活動→釋字第794號【限制菸品業者顯名贊助活動案】同法第9條第8款規定,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及平等權之意旨尚無違背(E) 電信法  就無線電頻率使用應經許可,違者處刑罰並沒收器材等規定→釋字第678號:兩相權衡,該條項規定之限制手段自有必要,且有助於上開目的之達成,與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並無違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