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甲、乙、丙等三人公同共有 A 屋,甲與乙擅自於 105 年 8 月 8 日將 A 屋出賣於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如採處分權說,且甲與乙債務不履行,則丙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B)如採代理權說,則丙應負擔法律關係上出賣人的義務與責任
(C)就契稅而言,甲、乙、丙均無庸申報納稅
(D)甲、乙、丙、丁均無庸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98168
統計:A(136),B(36),C(35),D(27),E(0)

用户評論

【用戶】Jenny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土地或建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