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王淑錦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2個月前公告-考試類科.地點.日期.新增類科.應試科目減列4個月前公告-應試科目有修正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8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應考年齡之計算,其年齡下限以算至考試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年齡上限以算至報名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公務人員考試之應試科目,得由考選部另定命題大綱。應試科目如有修正,應於考試舉行四個月前公告之。但新增類科或應試科目減列者,得於考試舉行兩個月前公告。前項應試科目括弧內之法規名稱如有修正,不受公告時間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