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運旺旺來】評論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28 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人員,依本辦法、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領取之臨時工作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二年內合併領取期間以六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