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7.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依本辦法、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領取之臨時工作津貼及政府其他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2年內合併領取以最長幾個月為限?
(A)5個月
(B)6個月
(C)7個月
(D)8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好運旺旺來

【年級】小五下

【評論內容】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28 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人員,依本辦法、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領取之臨時工作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二年內合併領取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用戶】好運旺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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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28 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人員,依本辦法、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領取之臨時工作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二年內合併領取期間以六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