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關於請求減少金錢之給付,下列何者無須聲請法院為之?
(A)乘他人之急迫,使其為財產上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
(B)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依原有效果顯失公平
(C)出賣人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買受人請求出賣人減少買賣價金
(D)不動產之不定期租賃,承租人因不動產價值下降,請求減少租金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06838
統計:A(71),B(61),C(630),D(293),E(0)

用户評論

Nadia Chang】評論

(A)第 74 條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B)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      他原有之效果。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D)租賃物為不動產者,因其價值之昇降,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但其租賃定有期限者,不在此限。

lulu05192001】評論

(C)我看中一個花瓶,標價1000元,但花瓶瓶口裂了一點點,我因此跟老闆要求900元賣我→減不減價是老闆的權利,他就算不以900賣你,你也不能上法院請求老闆900賣你。

oukumo199375】評論

(B)民法第227-2條第一項:「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