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陳耀乙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82條一項10款處罰的是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本題為手持商品販賣,應屬82條一項3款(玉蘭花條款)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舉發為宜。另得勸導的僅82條一項一款在道路堆放、拋擲足以妨害交通之物而已。本題應不得勸導。是有一條可能是答案的勸導事由=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只是喑啞老者賣口香糖是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他也可以合法申請設攤、街頭藝人或其他管道啊,不一定要選擇違規賣口香糖吧。這題邏輯有點怪,考試院答案感覺就是同理心氾濫而已。
【用戶】loverlover556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行政罰法19I .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 者,得免予處罰。 II .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