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下列那一訴求可逕以修法方式為之,不須修改憲法?
(A)調整區域立法委員之選舉區為單一選區
(B)增加立法委員不分區代表名額
(C)提高不分區立法委員婦女應當選名額之比例
(D)減少立法委員席次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67797
統計:A(67),B(7),C(12),D(12),E(0)

用户評論

ieanvoun】評論

請問為什麼?

Yijing Zhu】評論

憲增§4(1)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2)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 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就法條本身來看,BCD沒有問題,是明文規定在憲法增修條文中,但A選項<調整區域立法委員之選舉區為單一選區就有些模糊,若重點放於「調整區域立法委員之選舉區」是不需要修憲的,但如果重點放在「調整為單一選區」這就和條文中同額選舉區有關不知道是否有更合適之解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