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井底之蛙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憲增第12條,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1/4之提議,3/4之出席,及出席委員3/4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局人總額之半數,及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