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dy Shao】評論
無意冒犯~但這一題應該適用民法951條: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係金錢或"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不得向其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
【Michael Chu】評論
民法§719(無記名證券之意義)稱無記名證券者,謂持有人對於發行人,得請求其依所記載之內容為給付之證券。 民法§720(無記名證券發行人之給付義務)無記名證券發行人,於持有人提示證券時,有為給付之義務。但知持有人就證券無處分之權利或受有遺失被盜或滅失之通知者,不得為給付。發行人依前項規定已為給付者,雖持有人就證券無處分之權利,亦免其債務。 民法§720-1(無記名證券喪常通知之失效)無記名證券持有人向發行人為遺失、被盜或滅失之通知後,未於五日內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者,其通知失其效力。前項持有人於公示催告程序中,經法院通知有第三人申報權利而未於十日內向發行人提出已為起訴之證明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