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C
統計:A:195,B:256,C:558,D:88,E:0
難度:適中
【113教檢一定過】評論
第 3 條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下列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協助之情形:一、智能障礙。二、視覺障礙。三、聽覺障礙。四、語言障礙。五、肢體障礙。六、腦性麻痺。七、身體病弱。八、情緒行為障礙。九、學習障礙。十、自閉症。十一、多重障礙。十二、發展遲緩。十三、其他障礙。共13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