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評論
人身自由,即人民之身體不受國家權力或私人之非法侵犯。由於人身自由是基本人權,特別是一切自由的根本;若無人身自由,其他居住、遷徙、言論、出版或集會結社等自由,將無從行使而失去意義;所以人身自由之歷史,不但可溯源於英國之大憲章、權利請願書、權利章典等文獻;而且與各國民主憲政之推展,密切相關。人身自由之保障,必須以罪刑法定主義、法律不溯及既往、人身保護之提審制度、刑事被告之基本人權、不受軍事審判之司法一元主義、正當法律手續,以及冤獄賠償法制貫等理念與制度,為其內涵或基礎。(李鴻禧) *侵害人身自由權,具體可表現為如下幾種行為:(1) 非法限制公民行動,非法拘禁自然人。(2) 利用被害人的羞恥、恐怖心理,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