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德】評論
甲有 A 地一筆,設定地上權於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若乙積欠地租達一年之總額時,甲得不經催告終止地上權民法第836條第一項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B)乙原則上不得將地上權讓與第三人丙,但地上權之期限逾二十年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38條第一項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第一段是原則,後面為例外)(C)因不可抗力而妨礙 A 地之使用時,乙不得請求甲減少地租 民法第837條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就算是不可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