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榮德】評論
有人知道這法條出處在哪嗎?
【姜亮宇】評論
警察勤務區勤務規範第十三條
【Iamayuki感謝阿與】評論
勤務時數應於三日內補足。但當月累計六小時以上者,得扣除其應查時數,於下個月內補足,以免影響警勤區工作。如連續二個月內無法補足,應敘明理由報警察局核備,免予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