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就像心電圖,一帆風順就】評論
依本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偵查不公開,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n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n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n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幫按讚/刑庭工作專業刑事法】評論
A為法條248-1之規定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或社工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B的部分做補充參照245第三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偵查不公開例外之三要件1.依法令2.為維護公共利益3.保護合法權益共同要件:必要性為維護公共利益與保護合法權益兩要件之具體要件已明文規定於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9條案件在偵查中,有下列各...
【a1357962tw】評論
法規名稱: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公發布日: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3 月 15 日第 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