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關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0 條政府實施司法與類似程序時應尊重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以保障其合法權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目前除澎湖、金門、連江以外之各級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3 所高等行政法院,都已設有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
(B)原住民為刑事被告受起訴或審判而沒有辯護人時,審判長有義務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C)原住民在犯罪偵查中如果沒有反對立即訊問之要求,警察即可在無律師到場辯護下進行訊問製作筆錄
(D)原住民案件若涉及傳統慣習與國家法令、司法程序衝突者,即使有具體事證認為已無救濟途徑,仍得向原住民族委員會申請法律扶助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55437
統計:A(170),B(88),C(521),D(81),E(0)
用户評論
【Fish】評論
第 30 條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與行政救濟程序、公證、調解、仲裁或類似程序,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保障其合法權益,原住民有不諳國語者,應由通曉其族語之人為傳譯。政府為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得設置原住民族法院或法庭。
【1000060364683】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95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